一、本社區禁止飼養禽類及具危險、攻擊性的動物,為符合維持本社區之環境衛生、居住安寧、住戶之健康與安全,依據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寵物登記辦法、台中市畜犬管理辦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本社區除政府明定可飼養之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之動物外,不得飼養其他非政府所許可飼養之動物。
三、本社區住戶所飼養之寵物如犬、貓等,須向管理中心辦理登記。並依規定至政府所指定之機構植入晶片、定期施打疫苗。得將寵物之照片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併交至管理中心建檔存查,以便協尋與保護
四、管委會如認為有必要或發生事故時,得要求飼主提供寵物之晶片、施打疫苗之記錄等資料以備查核,飼主不得拒絕
五、寵物進入社區公共區域(如梯間、電梯、大廳、頂樓、中庭花園、騎樓、走道、其他公共設施) 時,寵物應以專用籃提裝,或加頸鍊予以控制,如有攻擊人之虞時須加戴口罩;不得在無人直接控制其行動下,任其於社區中自由行動
六、小型寵物進入社區公共區域時需由七歲以上之住戶攜帶控制;不得任由七歲以下之幼童攜帶寵物進入社區公共區域。大型犬應由成人攜帶控制
七、寵物不得於社區之公共區域內便溺。如發現寵物於社區公共區域內便溺時,管理中心得洽請清潔公司代為清理,飼主須向管委會繳納清潔費每次500元
八、如飼主任由寵物於公共區域內便溺,拒繳罰款或累犯且屢勸不聽,經管委會查證屬實後,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九、住戶飼養寵物需控制寵物不得任意吠叫,影響公共安寧,干擾其他住戶
十、住戶飼養寵物時須保持寵物與居住環境之清潔衛生,不得產生異味、惡臭或毛髮飄散等影響社環境衛生之情事
十一、若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之情事時,經社區二位以上住戶以口頭或書面向管理中心或管委會反應,並經管委會查證屬實後,公告該戶違規事實,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十二、若發生寵物攻擊、侵擾其他住戶之情事時,飼主須立即向管理中心報告,除須負所有賠償責任外,公告該戶違規事實,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十三、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社區管理中心處理。寵物若有身分標識者,即通知飼主領回,否則轉交台中市動物收容處所
十四、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