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管理住戶及廠商將商業性廣告張貼於電梯公告欄內之需求,特訂定本辦法規範之。
二、張貼方式、數量及天數:
1.本規定禁止張貼經營的八大行業廣告或有危害善良風俗的廣告物,欲於社區電梯或公告欄張貼廣告的廠商,須事前將 A4 大小之廣告內容提交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按已收下之費用及管理辦法實施
2.社區十五棟電梯內各有八個的欄位,每棟電梯只開放一個欄位供收費公告使用
3.公告內容需要經主任委員同意後,始可張貼。不得有法令限制之內容
4.每次張貼公告只提供張貼一週,不接受連續張貼數週。但如有延長之必要時,須於開始張貼的第五天辦理延長登記,如延長的一週無人排隊等待,始可辦理登記手續及繳費
5.合約廠商如須利用電梯內之公告欄廣告媒介推廣住戶,須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及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可張貼,並經現場主管列登截止日及用印
三、收費標準:
1.社區住戶及合約廠商每次每張公告以 A4 呎吋張貼於各棟電梯內一個欄位,每棟僅可出租一個欄位,每棟電梯一週收費壹佰元整
2.非本社區之簽約廠商每次每張公告以 A4 呎吋為主,僅提供電梯公佈欄,每棟僅可出租一個欄位,每棟電梯一週收費壹佰伍拾元整,其他任何相關廣告文稿,經委員會同意後,方可張貼
3.市府及公家機關如電力公司、環保局、里辦公室等公告得免費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