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訂如下:
(一) 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 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為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單位,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有權人所有者。
(二)共用部分: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四)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區劃界限:
(一)詳如使用執照及其竣工圖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之圖說。
三、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
(一)除下列約定專用外,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
本社區若有一樓前後及側編織庭院或空地或二樓以上之露臺連接戶
(如 A1、A2、B1、B2、C1、C2、D1、D2、E1、E2、F1、F2 棟二樓、
十三樓、十四樓及 G1、G2 棟十三樓及 K2、L1、 M2、N1、O2 棟十四樓等)
縱使依法不予辦理所 有權登記,其專有空地,專由前述連接各戶約定專用部分永久之管理、修繕、維護費用由約定專用人負擔及無償使用,買方無異議;
上述使用不得搭蓋違建,設置廣告物,違者應自行 拆除若經勸導無效致強制拆除需負擔拆除費用。
四、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
( 一)停車空間之權利
1.為共用部分且有登記車位編號者,依其登記之編號;未辦理登記編號者, 依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為約定專用部分使用。
2.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劃設機車停車位,供住戶之機車停放。
3. 停車空間之其他權利形式:
(1)停車場之汽車停車位僅可停放汽車或250㏄以上大型重型機車,不可停放機車、自行車及擺放雜物。(107.3.17 增訂)
(2)機車僅可停放 B1 機車位。
(3)機車及自行車若未依規定行駛或停放,需自行負責任何意外後果及賠償責任。( 105.3.26 修訂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 條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第 15 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
復原狀。
第 16 條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二)停車空間之使用管理
1.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辦法:包含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停放車種管理方式 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
五、本公寓大廈外牆(包含外牆面及其構造)之使用管理
(一)本公寓大廈外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應檢視一次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之
劣化情形,並作成紀錄。
(二)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如有新增剝落或浮起(凸起)之情形,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除應請求召集人於一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 相關修繕、管理、維護事宜外,如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應立即設置相
關安全緊急處理措施(如防護網或警示帶),並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
六、新建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除應符合法令規定外,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後,限制
(一)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七、本社區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長者之之